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主页 » 一分局 » 涉税公告 » 正文

锡山国税一分局2011年11月税收政策咨询解读

时间:2011-11-25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售付汇备案管理的要求重申

  1、法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包括被投资居民企业做出向非居民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或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登记所需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包括作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中,利润分配备案除备案登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

2)涉及利润分配的帐页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未分配利润帐页、应付股利帐页、基金帐页);

3)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分配2007年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提供)。

财产转让合同备案除备案登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涉及所转让财产成本价的相关资料。

——变更备案登记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一式两份,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不需提供);

2)原《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签注变更的退还,由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收回);

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提供);

4)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备案登记资料: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证(非居民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

3)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4)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变更备案登记资料:

1)《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原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不需提供);

2)原《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签注变更的退还,由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收回);

3)《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原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提供);

4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取得发票时间与支付时间相近,也可以在进行售付汇证明开具时一并提交上述资料。

 

                                            锡山国税一分局

                                             2011-11-25

 

责编:一分局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